除旧迎新,春节假期将至。游乐园作为休闲娱乐的场所,是假期带娃出行的首选去处,在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可能潜藏着意外和危险。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在游乐园受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该案不仅涉及人身安全问题,也涉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3日,原告刘某带着孩子在某游乐中心经营的户外游乐场所游玩时,因游乐场所游乐设施摆放位置规划不合理,在护栏外等候时被荡椅砸伤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受伤后建议休息三日,被告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双方因对造成原告误工损失费用协商未果,故刘某将该游乐中心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为厘清原、被告各方责任,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与各方进行沟通,力争促成各方调解。承办法官对被告说明其作为游乐中心的负责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未对游乐设施划分合理的安全距离,且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有也没有工作人员维护游玩秩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承办法官对刘某就其主张的误工费用,根据其实际从事职业对误工费标准进行释法析理,同时劝说刘某考虑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陪同治疗、主动承担医疗费用,希望能够在误工费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某游乐中心当庭向原告赔偿了全部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临近春节假期,春节期间各种游乐场所人流激增。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游乐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还应防范其他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将相关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护,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特别是游乐场所未成年人较多,应当更加严格规范。
同样,在游乐场所带孩子游玩的家长同样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方面,要遵守游乐场所的管理规定,仔细阅读经营者放置的提示牌、安全标语等,小心行动,共同营造安全、舒适的公共环境;另一方面,在玩乐过程中,也要保持警惕,活动时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发生碰撞或摔倒等意外事故,家长更要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动态,对危险行为及时制止,做到开开心心出去玩,平平安安回家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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