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一人无证销售卷烟,被判刑并处罚金
未经许可售卷烟
获利不成反获“刑”
生活中,一些人或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因贪图小利亦或是心存侥幸,认为转卖卷烟不过是无关紧要的“小事”,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审结一起无证销售烟草专卖品案,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小A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家用汽车装载15个品种近百条卷烟准备前往乌鲁木齐销售,途径昌吉市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昌吉州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近百条卷烟中,80余条为真品卷烟,10余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被查获卷烟总价值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A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小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销售烟草必须提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而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环境,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提醒广大群众和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试图通过买卖假烟牟利,切忌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