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发改委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公布昌吉市发改委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主要内容为昌吉市发改委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一、总体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发改委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函》、《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委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科室协作,加大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2023年我委不断加大政策发布解读力度,突出重点领域、围绕群众所需,依托官网主动公开政务信息61条,其中转载国家、自治区、州、市印发各类政策性文件共34条,市发改委下发行政处罚书1条,市发改委备案登记行政许可22条,粮食、棉花种植倡议书3条,涉及涵盖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价格收费、粮油储备、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有效提升了政府信息的传播能力。围绕“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整体部署、重点任务,发布相关文件,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发改委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断优化办理程序、规范答复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2023年我委收到依申请公开7条,均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了回复内容,没有发生被诉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违反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市发改委下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发改委主任担任,负责主持统筹工作,小组成员由发改委各科室和下设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照各自工作职能,及时报送政务公开信息,设兼职工作人员1人,具体承担我委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标准,强化责任追究,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平台建设情况。市发改委充分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把门户网站作为我委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在门户网站设立的专栏集中发布公示类文件、执行法规条例、价格信息、定价收费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大项目建设、批准结果信息、优化营商环境等信息。对于需要扩大知晓范围的信息,我委通过发放宣传单、在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和展板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业务与政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
(五)监督保障情况。本着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公开质量的目的,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在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公开“三审三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了《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等多项监督保障制度,对我委信息公开内容是否权威、来源是否官方、逻辑是否严密的情况进行排查,同步加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能力及作风建设,做好单位内部审核。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全能未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全年无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况,依条例提出处理建议0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新进展、新进步,但距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信息公开机制还有待完善。市发改委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机制、协调机制、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并定期对我委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与评议。二是信息公开管理还需加强。针对部分信息栏目的信息量差别较大问题,市发改委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州、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优化科室间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制度建设需不断深化。市发改委将深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开信息及时可靠,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长期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深化政务信息公开提供有力保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本年度已按自治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自治州及昌吉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完成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