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件通报

2022-12-09 11:44:51 来源:昌吉市水利局
【字体: 打印

近年来,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昌吉市水利局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涉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案例一:榆树沟镇杨某某擅自改装取水计量设施违法取水案。

2022422日,经昌吉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榆树沟镇机电井进行巡查时发现,编号为昌水-4-167、昌水-4-168号机电井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主水管上安装取水旁通管,使通过水表计量的水量减少,规避取水计量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验记录、拍照取证,向该两眼机电井使用人杨某某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调查询问笔录。

杨某某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计量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市水利局责令杨某某自行拆除私设取水旁通管确保取水正常,并处罚款2万元。目前当事人杨某某已履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西渠镇某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案。

2022517日,经昌吉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大西渠机电井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大西渠村某农场法人甘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资源行为。经调查,该农场机电井用途为农业灌溉,已于2020年由大西渠镇责令封停,不得取水。但法人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该井并更换水泵用于养殖农场内牲畜。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勘验记录、拍照取证,向该眼机电井使用人甘某某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调查询问笔录。

甘某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市水利局责令甘某某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封停机电井,同时追缴2020-2021年水资源费5.18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目前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昌吉市水利局将持续加大对水行政执法的巡查、查处力度,形成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为我市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昌吉市水利局
2022127

责任编辑:刘爱军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