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委办公室(档案局)权责清单事项表

2025-02-24 11:15:56 来源:昌吉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第三款: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根据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移交的,应当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各单位提前或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审批。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审批,作出的准予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未经审批,擅自不按规定移交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实施)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八条 第一款: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规章】《档案检查工作办法》(档发〔20205号,2020121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十条 档案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明确检查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评估。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修正定)
   
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实施)  
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奖励。 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进行公示。
3.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表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根据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 设置专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根据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档案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备案以及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审核。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设置条件予以设置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自治区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12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21日起施行)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规章】《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新修定)》20238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21号公布,自2023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档案保管期限表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中央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核。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根据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验收方案。
2.实施验收。
3.对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督促整改。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根据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验收。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2008715日新档发[2008]26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采取召开档案专项会议的形式,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综合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1212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216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一款: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级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
2.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
3.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1212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216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档案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同推进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和档案馆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明确年度工作任务(或事项)、责任部门、档案处置要求等。工作任务(或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国际、国家或区域级论坛峰会、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引资会、推介洽谈会等会议、会展活动;(二)国际、全国或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杯赛、联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活动;(三)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发布工作清单;
2.未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要求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审查。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利用者和利用档案内容的审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3.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规章】《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新修定)》20238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21号公布,自202310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及时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投资主体)报告有关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开展档案处置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8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17号令发布,2021111日施行)
第十条: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审核。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备案和审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3月档发字[1998]6号发布实施。2021111日施行)
   
第十条      第一款: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包括:(四)对拟销毁的档案编制清册,按照档案销毁程序予以销毁。销毁清册随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12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第一款: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规章】《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1023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公布,自2019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机关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便于申请人取阅。
2.依法依规做好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审批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归档范围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归档档案严重缺失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1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12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912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31日起施行。20053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5号)
第一部分第六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实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市委办公室(档案局) 档案监督科 县市
负责本级档案中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实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71日起施行。20194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予以审批通过的;
3.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刘爱军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