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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公告

2025-04-28 12:52:00 来源:昌吉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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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5410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已根据各听证代表意见完成对《规划(草案)》的修改工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5428日至2025528日,公示期间,如需对本《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552820时前向昌吉市烟草专卖局提出。

  联 系 人:张丰、钟文

  联系电话:17767630599、18199006006

  附件:《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特此公告。

  昌吉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7日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07年6月首次公布实施,昌吉市烟草专卖局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5年5月第一次修订,自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昌吉市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昌吉市辖区人口分布和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设置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许可准入限制、零售点距离等合理布局条件,统筹规划,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实行网格管理。

  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是指辖区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

  许可准入限制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群体限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零售点距离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相邻零售点等参照物在符合交通安全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步行可通行路径进行测量所得的最短距离。

  许可准入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第六条 网格内既有零售点大于网格指导数,为饱和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为“退二进一”;网格内既有零售点等于网格指导数的为均衡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为“退一进一”;网格内既有零售点小于网格指导数的为发展区,设置零售点按照本规划依法办理。

  第七条 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以街道、小区功能、市场特点划分为行政村(村、组、连队)、乡镇级行政中心、居民区、居民小区、集贸区、商业区、商业街、特殊区域、其他类型等九种属性的网格类型。

  第八条 行政村(村、组、连队)、乡镇级行政中心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行政村(村、组、连队)按照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300人但不满6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6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二)乡镇级行政中心按照固定门店数每1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10店但不满20店的设置2个零售点,20店以上的每增加10店增设1个零售点。

  (三)行政村(村、组、连队)、乡镇级行政中心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第九条 居民区、居民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居民区常住人口在300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300人但不满600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6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7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7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170户不满340户的,视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340户以上的每增加17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三)居民区、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新建小区按照满额入住户数的60%设置零售点指导数,实施满3年后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零售点指导数。

  第十条 集贸区设置标准。集贸区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每5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店设置1个零售点,满50店但不满100店的设置2个零售点,100店以上的每增加50店增设1个零售点。

  集贸区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不超过15个。

  集贸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商业区、商业街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商业区(包含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每20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个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满200个门店但不满400个门店的设置2个零售点,400个门店以上的每增加200个门店店增设1个零售点。

  商业区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不超过5个。

  (二)商业街(经营餐饮、百货商品等门店,具有一定文化特色相对独立的商业区域)按固定门店数每10店设置1个零售点数,不满10店设置1个零售点,满10店不满20店的设置2个零售点,20店以上的每增加10店增设1个零售点。

  (三)商业区、商业街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监狱、部队内部或者封闭式管理区域内视情况设置1至3个零售点;

  (二)厂区、矿区、物流园相对独立的场所按照人口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不足3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等候厅按日均客流量每35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50人设置1个,350人以上的每增加350人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

  (四)旅游景点问询处(游客集散中心)、公路沿线服务区、加油站、加气站配置便利店的零售点设置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五)政务商务综合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楼栋数量设置零售点,每个独立的楼栋设置1个零售点。(六)集贸区内形成的边界清晰的、相对独立综合商品交易大厅按照占地面积设置零售点,1000平米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2000平米设置2个零售点,2000平米以上的设置3个零售点,该区域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该区域零售点不作为集贸区内其他新办申请零售点指导数、距离测量参照物。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零售点设置标准。无法纳入第七条中前八种网格属性的区域零售点设置由昌吉市烟草专卖局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区域特点设定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公示后施行。

  第十四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设置标准。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300米。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二)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或出入需要经过居住场所方能到达的场所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定将住所及其配套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的便利店除外);

  (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五)居民小区除底层全开放式经营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六)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100米、经营场所位于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50米距离内的;

  1、“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2、“幼儿园”是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

  3、“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学生出入学校、幼儿园的过度空间,一般以学校、幼儿园与外界相通的大门为准。长期封闭的出入口不在其内。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经营场所在地上二层及以上的;

  (九)经营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如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毛坯房、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经营场所;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相关规定的,零售点上限放宽30%,5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确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属于下列特殊群体且不违反本规划相关规定的,网格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5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一)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属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特殊群体享受优抚条件,遵守本规划零售点数量限制规定,不分别计算。享受优抚条件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新办申请零售点指导数、距离测量的参照物。

  第十八条 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等情况,每年对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调整后的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数字中“以上”、“不超过”、“范围内”、“不小于”、“满”含本数;运算结果小于1的按照1计算;运算结果大于1的取整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025年5月29日—2030年5月29日。2021年10月25日发布实施的《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由昌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零售点现场勘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昌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昌吉市辖区内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测量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以轮式测距仪通过连续手推测量距离为主,卷尺、皮尺等其他工具辅助测量。

  第四条 距离测量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测量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测量结果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

  第五条 距离测量时应邀请申请户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利害关系人现场参与,无法现场参与的应及时告知测量结果。

  第六条 距离测量结果经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二次勘验,并全程音视频记录。

  第七条 距离测量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点为起始点,至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学校出入口中点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八条 距离测量按照交通规则和行人行走习惯最近的通行距离计算,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应与障碍物保持50厘米的距离,可供行人安全通过。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交通道路单实线及双实线、绿化带、沟渠(宽度1米以上、深度50厘米以上)、高台(高度50厘米以上)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十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一条 距离测量按照以下标准测量: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100米不超过3个。

  1.以申请人的经营场出入口中心为中点,向两侧分别测量50米(最短直线通行距离)(如图1所示);测量结果100米范围内超过3个零售点,则不满足距离标准。

  

  2.申请人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固定障碍物的,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2所示)。

  

  3.申请点至参照点两者之间存在直角、拐角的,并且不在街(路)同侧的,只对同侧参照点进行测量。(如图3所示)测量结果100米范围内超过3个零售点,则不满足距离标准。

  

  4.申请点一侧为墙体或建筑的,以申请点门中心位置为起始测点,向另一侧进行测量100米。(如图4所示)

  测量结果100米范围内超过3个零售点,则不满足距离标准。

  

  5.申请点至参照点两者之间不在平行街面的,从申请点起至两侧分别进行测量50米。(如图5所示)测量结果100米范围内超过3个零售点,则不满足距离标准。

  6.申请点至参照点两者之间有街(路)、小区出入口等可供行人或车辆通行的,两侧分别进行距离测量(如图6所示)。消防通道、长期关闭的进出通道不在其内。测量结果100米范围内超过3个零售点,则不满足距离标准。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分别对出入口进行测量,其中一个出入口不满足100米3个零售点,则不符合距离标准。

  (二)城区网格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100米、农村网格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1.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位置在正对向或斜对向,位于道路两侧的,按照交通规则有单实线、双实线、隔离栏等障碍物的,以符合交通规则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所示)

  

  2.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位置在正对向或斜对向,位于道路两侧的,无道路交通标线也无通行隔离栏等障碍物的,或交通道路标线为虚线的,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8所示)

  

  3.申请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位置之间有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中小学、幼儿园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9所示)。

  (三)特殊地形测量。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10所示)

  2.因地形、地貌或者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正常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以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短通行距离进行测量。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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