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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27号 )

2020-12-17 10:28:48 来源:昌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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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27号)

一、起草背景

20169月,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昌市政办发〔201664号),明确了“救助对象和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的,一般不超过5000元,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的审批时限、救助方式等方面的实施标准。

20169月至今,临时救助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有效解决了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物价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临时救助办法已不能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需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从“十二五”末的4560//人提高到目前6000//人,共提标4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经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并与昌吉州兄弟县市比较后,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昌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标准、救助时限、建立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改完善的内容:

1.将原来临时救助最高额度5000元的标准,修改为单次救助金额为当年年低保标准的1倍;特殊情况两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5倍。2020年度年低保标准已调整至6000元,故临时救助单次救助标准最高额度就为6000元,特殊情形为不超过9000元进行核算;今后年度低保标准再进行调标后,临时救助的救助额度将以此类推。

2.缩短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修改为7个工作日。

3.增加了“建立机制”内容,明确了相关单位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畅通了临时救助渠道。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印发落实。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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