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市政办规〔2023〕1号)
一、各乡镇确定的公益性墓地有哪些?
答:全市农牧区共确定农村公益性墓地18个,其中:六工镇2个;大西渠镇4个;榆树沟镇2个;三工镇2个;滨湖镇1个;佃坝镇1个;二六工镇2个;硫磺沟镇1个;庙儿沟乡1个;阿什里乡1个;中山路1个。
二、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哪些事项?
答:根据《昌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举办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疫情防控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利用丧葬活动搞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镇街道或沿街抛撒纸钱及杂物。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限制的人数举办丧事活动。
三、对乱埋乱葬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面积建墓或不在公益性墓地内实施安葬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迁出处理。
四、对擅自兴建公益性墓地如何处置?
答:根据《昌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在土葬遗体时,私自围栏扩大墓地面积的,应限期拆除,强行使用超标准面积的按照自治区规定按1000元/平方米计罚。
五、墓地占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昌吉市殡葬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5平方米,遗体公墓单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
六、对不在现有确定的公益性墓地以外安葬的墓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昌吉市殡葬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坟墓,各乡镇应限定迁移时限,分期迁移至兴建的公益性墓地内。限定迁移期限内,完成迁移任务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七、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昌吉市殡葬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民政局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价格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墓穴费用由土地成本、配套设施费、建墓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等内容构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后,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八、农村公益性墓地如何管理?
答:根据《昌吉市殡葬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第十八条规定:各乡镇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并在墓地所在村“两委班子”中确定1名墓地协管员,引导本辖区户籍去世村民家属到指定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安葬,配合做好墓地管理工作。
我市现有自然形成的农村公益性墓地132处,总占地面积约1.55万亩,分布在全市各个乡镇,每个乡镇多者有10余处,少的有2至3处,主要是为农村当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现已安葬墓穴6.1万座。已使用面积1万亩,剩余面积5500亩,预计可使用年限为40年。今年年初,为有效整治农村坟墓乱埋乱葬现象,根据市政府安排,我局拟定了《昌吉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已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印发执行,将自然形成的132处墓地规范确定为18处,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该《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列入乡镇目标考核任务,逐步将以前零散埋葬的墓地迁入到规划确定的18处公益性墓地中,确保农牧区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彻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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