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2〕29号)
一、制订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
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16〕90号)文件精神,
二、制订过程
昌吉市发改委于2022年1月底结合昌吉市实际,对《昌吉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并于2月底前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进行了意见征集和修改,并报市政府印发。
三、主要内容
新修定的《昌吉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共10部分25条,涵盖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内容。
主要涉及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昌吉营业部、统计局、水利局等部门。将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爱粮节粮、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到全市各部门、机关,切实做到粮食安全部门有责,人人有责。
咨询单位: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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