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3〕30号)
一、编制依据及背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2〕281号);
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函〔2023〕24号)。
二、征求意见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市水利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发改委、交通局,各乡镇、街道共23个单位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报审稿)》。本次征求意见收到回复意见22份,其中18个单位无意见,市水利局、工信局、发改委、城市管理局4个单位共提出意见6条,已采纳3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的3条具体情况如下:
1.市城管局提出其无入河(湖)排污口排查业务,建议去除其配合单位职责。
未采纳原因:市城管局为落实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且需配合提供主管的生活垃圾处理、供热、燃气等行业相关信息,故不予去除。
2.市水利局提出“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由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考核内容,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昌吉市辖区内各级河流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口位置,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排污口分类排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排放去向等信息,尽快完成排污口排查。牵头单位: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修改为“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由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考核内容。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昌吉市辖区内各级河流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口位置,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排污口分类排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排放去向等信息,尽快完成排污口排查。牵头单位: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未采纳原因:按照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函〔2023〕24号),该任务为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昌吉市方案与州级保持一致,故未采纳。
3.市水利局提出其职责修改为“负责将入河(湖)排污口日常巡查纳入各级河(湖)长巡河查看内容;协调各级河(湖)长办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负责提供需排查河流的流域面积、河流长度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未采纳原因:按照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函〔2023〕24号),州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为“负责将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制重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河(湖)长办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形成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负责提供需排查河流的流域面积、河流长度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昌吉市方案与州级保持一致,故未采纳。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为工作目标、排查范围、重点工作任务、职责分工、保障措施。重点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的管理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共同做好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咨询单位: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联 系 人:赵 霞
联系方式:0994-2357025
单位地址:昌吉市石河子西路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