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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昌吉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11-04 12:29:56 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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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市政规〔2023〕1号

一 、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3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昌吉州2022年农村供水保障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各县市制定出台《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提高农村供水能力,提高农村供水质量,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运行管护体系,提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

2023年6月,昌吉市政府副市长海拉提主持召开制定出台《昌吉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题会议,要求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环保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涉农街道,进一步完善《昌吉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昌吉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3号)、《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昌吉市实际,起草了《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填补我市农村供水法律缺失,实现农村供水管理法制化。

二、 起草过程及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

市水利局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以书面方式向各乡镇、涉农街道及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后通过昌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的意见。先后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2 次改版4次修订。在此期间,海拉提副市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修改建议。

(一)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初稿形成后,由市水利局牵头先后3次向12个市直单位、4个街道、10个乡镇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昌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次。截至2023年10月10日,通过2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和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复函45份,其中第一次征求意见14个单位反馈无意见,7个单位反馈意见建议16条,共吸收采纳8条,暂未采纳8条;第二次征求意见16个单位反馈无意见,8个单位反馈意见建议14条,共吸收采纳6条,暂未采纳8条。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均无收到公众意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过修改完善后第二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大队、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三工镇、佃坝镇、榆树沟镇、阿什里乡、硫磺沟镇、庙尔沟乡、大西渠镇、宁边路街道办、供电公司等8个单位、1个街道及7个乡镇均无修改意见。

2.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中山路街道、清源水务公司等5个单位反馈意见7条意见,主要是对表述方式、职责范围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均已吸收采纳。

3.二六工镇、滨湖镇、六工镇等单位的7条反馈意见和建议,根据《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上单位提出意见和部分建议不属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范畴,不符合昌吉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要求等原因,故暂不采纳该条修改意见,维持原条款不变。

(二)会议讨论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2023年6月27日,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25个重点单位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专题研究讨论,6月28日上午,市水利局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市领导批示,2022年3月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距今较长,要求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经第二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市水利局于2023年9月24日召集水利系统科级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研究审议,共征集修改意见1条,完善建议1条,均已修改完善。2023年10月10日,由政府分管市领导再次召集29个重点单位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专题研究讨论,未提出其他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合法性审核

2023年10月12日,市司法局对《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反馈修改意见1条,已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37条,包括农村供水管理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举报投诉、节水宣传、投资鼓励、科技推广应用、规划编制、工程建设、工程验收、产权归属、管护主体、供水工程保护、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水质监测和检测、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义务、水价核定与补贴、水费收缴、临时停水和供水抢修、应急处置、处分及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了制定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重大意义和适用范围,及相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及范围、水质检测、工程设施保护措施及范围等具体内容;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在建设与管理中所遵循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明确了农村供水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责任及处罚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用水户所须遵守的规定和义务。


咨询单位:昌吉市水利局
    联人:白洪鸣
    联系方式:0994-2347254
    单位地址:昌吉市新区综合办公楼石河子西路104号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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