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4〕23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强体系建设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继印发,针对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了总体规划、整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等。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昌吉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昌吉市司法局结合昌吉市实际,起草了《昌吉市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一、制定依据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昌吉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4.《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征求意见情况
共计收到36个单位的复函,其中6个单位反馈意见9条,30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佃坝镇、榆树沟镇、北京南路街道、中山路街道、六工镇、大西渠镇、三工镇、延安北路街道、二六工镇、绿洲路街道、宁边路街道、滨湖镇、硫磺沟镇、庙尔沟乡、阿什里乡、城市管理局、商务工信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住建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科技局、公安局、文旅局等30个单位反馈无意见。
二、市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卫健委、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国路街道等6个单位反馈意见9条,其中已采纳3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意见及原因详情如下:
1.建国路街道提出的“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中有关学习中第2条‘乡镇街道党政相关会议全年会前讲法不少于20次’学习频次有点多,建议每年10-20次;第3条‘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全体执法人员针对本单位专业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建议全年不少于2次培训学习,以便留出更多的时间”的建议未采纳。未采纳原因: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
2.建国路街道提出的“工作要求中的(二)加强财政支持中‘结合实际合理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建议加强加大对城市管理局下派干部工作经费的投入,尤其车辆经费的保障”的建议未采纳。未采纳原因:市城市管理局已对城南中队执法经费进行投入,下派干部仅为协助乡镇街道执法,乡镇街道作为执法主体应当加强经费保障。
3.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的“第5条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项,我大队此前未给乡镇街道下放过行政执法权,只下放了监督管理权,因此不开展每季度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建议未采纳。未采纳原因:第二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含有林草领域行政处罚权,未采纳。
4.市统计局提出的“第11项中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内部执法培训,由于我单位执法人员较少,均为兼职,建议更改为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内部执法培训”的建议未采纳。未采纳原因:该文件针对所有行政执法单位,与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可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市卫健委提出的“因目前暂无向乡镇街道赋权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建议将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责任单位删除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未采纳原因:第二批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含有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权。
6.市审计局提出的“审计工作不涉及‘三张清单’相关内容,无具体报送事项,因审计工作的特殊性,部分审计内容不宜公开,无法做到每月公开,审计业务工作针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建议减少案件报送频次”的建议未采纳。未采纳原因:该文件针对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如与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可依据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主要内容
通过18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不断强化工作保障。
咨询单位:昌吉市司法局
联 系 人: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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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昌吉市石河子西路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