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市政办规〔2024〕2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3年11月,昌吉市领导主持召开《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讨论会议,确定由市城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城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98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有关内容,起草了《昌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旨在结合昌吉市实际,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规定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
二、起草过程及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
市城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相关单位人员工作建议,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兄弟单位经验做法,深入分析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先后对《实施细则》进行了3次改版7次修订。在此期间,昌吉市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修改建议。
(一)会议讨论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2024年3月24日上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25个重点单位对《实施细则》进行专题研究讨论。通过本次会议研究讨论,共征集修改意见5条,完善建议3条,均已修改完善。
(二)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实施细则》初稿形成后,由主办单位牵头先后向9个市直单位、6个街道、10个乡镇征求意见建议。截至7月18日,已收到复函25份,其中23个单位反馈无意见,2个单位反馈意见建议3条,共吸收采纳2条。具体情况如下:
1.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自然资然局、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绿洲路街道、北京南路街道、建国路街道、延安北路街道、中山路街道、宁边路街道、大西渠镇、三工镇、六工镇、二六工镇、滨湖镇、榆树沟镇、硫磺沟镇、佃坝镇、阿什里乡、庙尔沟乡等8个市直单位、6个街道、10个乡镇均无修改意见。
2.昌吉市住建局、发改委提供了反馈2条意见,主要是对表述方式、内容补充、内容修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已吸收采纳。
(三)合法性审查
2024年7月18日,市司法局对《实施细则》进行1次合法性审查,无反馈意见。
三、主要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中第二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制定。
第三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制定。
第四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制定。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制定。
第七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六条制定。
第八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制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制定。
第九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制定。
第十、十一、十二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十四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制定。
第十三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制定。
第十四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五、七、九条制定。
第十五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制定。
第十六条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制定。
咨询单位: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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