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昌市政规〔2025〕1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2年12月14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促进市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反映资源配置的供求关系,昌吉市发改委针对公共停车场进行了摸底、走访,初步制定了《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旨在营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及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
2024年9月6日,由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了讨论《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专题会议,确定由发改委牵头负责,会同住建局、城管局、市监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昌言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
发改委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和会议精神,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征集相关单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认真学习了先进地区、兄弟单位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先后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进行了5次改版6次修订。
(一)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初稿形成后,由发改委牵头先后向7个市直部门、6个街道、5个收费单位、5名政协委员、5名人大代表及5名普通消费者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收到复函33份,其中28份反馈无意见,5个单位反馈意见建议5条,共吸纳3条,暂未采纳2条。具体情况如下:
1.6个街道及5名政协委员、5名人大代表及5名普通消费者代表均无修改意见。
2.市场监管局对相关要求中表述方式提出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定价部门为价格主管部门,因此价格管理文件统一表述为价格主管部门。故不予采纳该条意见,维持原系款不变。
3.住建局反馈的意见建议为同步修订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此项收费属于前期物业小区收费的范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听证结果制定。本次调整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文件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在此范围内,故不予采纳该条修改意见。
4、城市管理局对地面收费标准提出建议。该条意见建议已修改完善。
5、城市建设投资发展责任公司提出的补充意见,均已吸收采纳。
6、昌吉市人民医院提出非就诊车辆收费问题,在文件中已添加并明确。
(二)会议讨论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分管市领导召集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国控公司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进行专题研究讨论。通过2次会议研究讨论,共征集修改意见1条,完善建议0条,均已修改完善。
(三)政府网站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聘请第三方公司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城管局、城投公司、经投公司及第三方公司合作配合,对42个停车点位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稿,并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最终稿,并报市政法委报备。
(五)合法性审核
经市司法局对《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进行合法性审查,反馈修改意见0条。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共分三方面,包括:执行范围及标准: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相关要求。主要特点如下:
(一)整合城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资源,有利于规范、监管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也利于成本数据的归集、监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停车收费价格奠定基础。
(二)目前城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基本属于免费停车状态,政府尚未出台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价格政策。
(三)医院受自身建筑面积限制,停车位数量有限。为提高车位运转率,优化就医环境,此次也对医院就诊患者停车和临时进入医院的车辆实行了差别化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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