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产假如何规定的?
网友问:
本人是一名正在休产假的企业员工,根据之前的产假相关规定,核定产假含难产假共计143天,截止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日2017年7月28日,产假仍未修完,是否能够享受到《条例》增加的60天产假的好政策?即含难产假合计173天。 盼复!感谢!祝领导工作顺利!
昌吉市市长专线办回复:
您反映的问题,由昌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合计可享受产假173天。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自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之日仍在休产假,可以执行增加产假60天,如果是难产,合计可享受产假173天。
感谢您对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专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