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一、办理电动自行车流程:
根据《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CCC网站查询网站:①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www.cnca.gov.cn/
②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二、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规定:
根据《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被涂改或与车辆、车辆所有人信息不符的;
3、未通过CCC认证、未列入我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实际品牌、型号、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5、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车辆涉嫌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备注:根据《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于2024年5月1日结束,在此期间市民可自愿置换符合国家标准的新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登记。市民如在市区骑行过程中因未及时办理电动自行车业务被昌吉市交警大队查扣的,可携带扣车凭证前往乌伊西路城西停车场进行处理,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致电交警大队0994-2267322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