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收费
2014年我市发改委根据《物权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价格政策规定,拟定了昌吉市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了《昌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市发改价费[2014]519号),文件规定: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包括地下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地下车位租赁的,租赁费由产权所有者和业主双方协商收取)。
针对住宅小区业主停车的不可选择性,2020年自治区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考疆内地州所在城市的价格水平,我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草拟了《昌吉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方案》,在征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方案》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待批准后我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价格文件,明确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租赁费按配置等级的分档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