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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直通车 | 这些税收政策,与你有关

2022-10-23 19:22:18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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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

对昌吉市中小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

激发市场活力

昌吉市公布了多项政策

具体都有哪些政策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微型企业可以自4月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自5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4月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5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6月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7月申请退还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
上述符合享受条件是指: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降0%)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性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 (不含增值税) 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7.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1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制造业中小微延缓缴纳部分税款政策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14.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5.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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